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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辦法

教育訓練

2024.12.12

教育訓練

基礎急重症護理訓練課程認證辦法

基礎急重症護理訓練課程認證辦法
中華民國93年3月16 第一屆第五次理、監事聯席會制訂通過
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第八屆第次理、監事聯席會議第八次修訂通過

一、目的:協助國內各醫院申請急重症護理訓練課程認證。

二、申請資格:
(一)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等級為區域教學醫院以上,且在合格效期內。
(二)申請之課程需達100小時以上



三、課程:
(一)以本學會課程主題為原則,相近之課程可予以學分認證。
(二)申請單位辦理之基礎訓練課程需達100小時以上,且含符合本學會認證時數達80小時以上者,則予100小時之認證。
(三)課程主題及時數請參閱本學會訂定之急重症護理訓練課程表。

(四)課程得以數位學習方式辦理,數位學習時數上限為課程總時數之60%。

四、講師
(一)講師學經歷規定
1.護理師:
學歷 臨床服務經歷
(須含2年以上之急重症單位經歷)
碩士以上 3年以上
大學 5年以上
專科 7年以上
2.醫師:須為主治醫師以上,或具該專科醫師證書。
3.其他領域之講師:其該領域之學歷及工作年資規定比照護理師。

(二)師資比:護理師教學時數佔50%以上。

五、審核流程:
(一)申請單位請於課程開始45天至學會官網申請,並填妥「申請表」後連同原「課程表」上傳至學會網站
(二)秘書組確認認證時數後,呈請「教育訓練委員會主任委員」審核通過本學會認證之總時數。
(三)本辦法未規範之事宜須提至「常務理事會議」討論及決議。
(四)學會應於收案15天內將行政審核結果通知申請單位。


六、證書申請:
(一)開課機構可於課程結束後,洽學會申請受訓學員學分證書(請開課機構統一申請,恕不受理學員個別向學會申請),證書每份250元。
(二)申請證書請檢附:(1)學員名冊,內容包含學員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上課總時數及缺課紀錄;(2)學員簽到單(紙本掃描檔或電子簽到記錄均可);(3)課程時間表。
(三)學會核發之證書,內容將註明「課程符合本學會認證」。

、衛生福利部評鑑為醫學中心(含準醫學中心)期間辦理之基礎急重症護理訓練,連續兩年(含)以上通過本學會認證,可免審核而予認證;衛生福利部評鑑為區域教學醫院期間仍須每次送審通過後,方予認證。(連續二年通過認證之醫學中心如附表)
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附表

審查連續兩年通過「基礎急重症護理訓練課程認證」之醫學中心(含準醫學中心)
分區 機構名稱
北區 三軍總醫院
臺大醫院
臺北市立萬芳醫院
臺北榮民總醫院
林口長庚紀念醫院
台北馬偕紀念醫院
國泰綜合醫院
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
亞東紀念醫院
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(106年-110年為準醫學中心)
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〈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興建經營〉(106年-110年為準醫學中心)
中區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
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
臺中榮民總醫院
彰化基督教醫院
南區 成大醫院
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
高雄長庚紀念醫院
高雄榮民總醫院
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
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(107年-111年為準醫學中心)
東區 花蓮佛教慈濟綜合醫院